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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貿回穩向好的若干意見》(國發〔
2016〕27號),為加快推進外貿新業態試點工作,促進外貿創新發展,市場采購貿易試點范圍已擴大至江蘇常熟服裝城、廣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場、山東臨沂商城工程物資市場、武漢漢口北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河北白溝箱包市場。為促進市場采購貿易的健康穩定發展,規范對市場采購貿易的管理,根據《海關總署關于市場采購貿易監管辦法及其監管方式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54號,以下簡稱“54號公告”),現將海關監管方式“市場采購”(代碼:1039)適用范圍擴大到上述市場內采購的出口商品,海關監管相關事宜按照54號公告第一項到第十項規定辦理。 上述公告內容在試點地區市場采購商品認定體系、涵蓋市場采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和貿易全流程的市場綜合管理系統驗收合格后正式實施,具體實施日期由南京、廣州、青島、武漢、石家莊海關另行發布。 市場采購貿易海關監管辦法具體實施細則由試點地區直屬海關負責制定實施。 自“市場采購”(1039)監管方式正式實施之日起6個月后,實施地區不再使用“旅游購物”(0139)監管方式。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6年11月16日